2018年8月1日实施的《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(试行)规定》,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增量或更新指标时,名下必须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。换言之,如果企业或个人名下存在未按规定报废和注销的机动车,将不能再以本单位或个人名义申请增量或更新指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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